這篇是我108年在TASPAA發表有評論人的海報場論文。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xIVJJZ9Dc3WuD-5Fd7NoXBUX4bFjSQs4VJdzGJhz98k/edit?usp=sharing
這篇論文是以監察職權行使,究應採職權主義或處分權主義,為研究問題,監察院的行政命令似採處分權主義,新公務員懲戒法(104年)則在不同條文兼有兩者,而本文引入憲法觀點,認為無論是從制憲者彈劾-懲戒的程序上下游設計,或從公務(人)員制度受憲法保障而言,操作彈劾職權者目的都藉由追訴行政責任,消極維護公權力品質和行政中立,因此彈劾權應採職權主義,監察院依法律的標準判斷是否發動彈劾,並且受公懲會的程序控制。這篇論文並處理了公務員懲戒法、行政訴訟法間,對懲戒訴訟程序原則規定不一致,所產生的釋義問題。
根據這篇論文研究結果,作成三點政策建議:第一、彈劾職權應採職權主義,本文建議糾正職權也採職權主義。第二、監察法規顯示出處分權主義的文字,均應予刪除,甚至增訂確認職權主義的文字。第三、從信任的觀點來看,監察職權採職權主義有政策可欲性,本文建議覆函應陳訴人民須敘明理由,甚至為進一步強化人民信任,更建議設計一套申訴制度,讓利害人民陳訴未獲處理的案件,有得到另一批監委重新考慮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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