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日 星期五

論監察職權的程序原則

 這篇是我108年在TASPAA發表有評論人的海報場論文。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xIVJJZ9Dc3WuD-5Fd7NoXBUX4bFjSQs4VJdzGJhz98k/edit?usp=sharing  

 

這篇論文是以監察職權行使,究應採職權主義或處分權主義,為研究問題,監察院的行政命令似採處分權主義,新公務員懲戒法(104年)則在不同條文兼有兩者,而本文引入憲法觀點,認為無論是從制憲者彈劾-懲戒的程序上下游設計,或從公務(人)員制度受憲法保障而言,操作彈劾職權者目的都藉由追訴行政責任,消極維護公權力品質和行政中立,因此彈劾權應採職權主義,監察院依法律的標準判斷是否發動彈劾,並且受公懲會的程序控制。這篇論文並處理了公務員懲戒法、行政訴訟法間,對懲戒訴訟程序原則規定不一致,所產生的釋義問題。

根據這篇論文研究結果,作成三點政策建議:第一、彈劾職權應採職權主義,本文建議糾正職權也採職權主義。第二、監察法規顯示出處分權主義的文字,均應予刪除,甚至增訂確認職權主義的文字。第三、從信任的觀點來看,監察職權採職權主義有政策可欲性,本文建議覆函應陳訴人民須敘明理由,甚至為進一步強化人民信任,更建議設計一套申訴制度,讓利害人民陳訴未獲處理的案件,有得到另一批監委重新考慮的機會。

 

2026年4月8日 星期三

民眾黨調查劉書彬霸凌報告,及回應新聞稿

 民眾黨調查報告(共11頁):

 

 

  

 

 

 

 

 

 

 

 

 

 

 

 

 

 

 

 

 

 

 

原先申訴表涉及其他員工隱私,不能公開。申訴表當中各點主張,原文照錄於下:

 1.    被申訴人於報到上任迄今,有職場暴力及職場霸凌等不法侵害行為羅列五點如下,請調查主體依申處辦法之規定,予以評議準則所定停權以上之處分

 1-1    申訴人在職期間,被申訴人有…(按:自傷行為)等行為,符合「騷擾、…毀譽、侮辱、…等行為導致精神創傷的行為」之職場暴力-心理暴力要件,及「在小事上挑剔」、「咆嘯、羞辱、威脅、名譽損毀、嚴重辱罵」、「持續地否定同仁的存在與價值」、「去做無聊的瑣事」、「不實際的工作目標」等職場霸凌要件。
1-2    申訴人曾應工作會議時自傷,後續持續接受心理諮商,被申訴人本人卻從未採取任何協助保護措施,甚至進一步擴大瑣事、小事之管理,加深職場不安全持續傷害員工身心,符合「導致精神創傷」之職場暴力-心理暴力要件,亦符合「藉由職務、權力濫用或不公平對待,所造成持續性的…冷落…行為,使受害勞工感到…受傷,進而危害其身心健康或安全」之職場霸凌要件。
1-3    再予例示二樣小事、瑣事之管理作為,符合「去做無聊的瑣事」、「不實際的工作目標」之職場霸凌要件
1-4    被申訴人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要求...(按:涉及其他員工隱私,省略),符合「受他人…的虐待、威脅或攻擊,並影響其身心健康、安全或福祉之行為」之職場暴力要件
1-5    被申訴人親自操作派車系統,並經常性詳盡指示公務車司機如何行使,致生派車困難,符合「在小事上挑剔」、「持續地否定同仁的存在與價值」等職場霸凌要件

 2.     申請調查主體採取以下羅列共6點之保護措施

 2-1 申訴人申請於調查主體接獲申訴後,最快時間內以相當之格式(例如:電子郵件)禁止被申訴人私下以任何形式與申訴人聯繫。若被申訴人針對申訴事件,有不實之公開發言,應滾入2-6之申請,依限依式公開澄清。
2-2 申訴人申請於調查主體接獲申訴後,最快時間內在被申訴人辦公室(兩間)明確揭示包含下列意旨之職場霸凌防治公告:a.本申處辦法完整內容及本申訴表b. 本申處辦法聯繫窗口 c. 員工得隨時保存證據(例如錄影、錄音)以供提出申訴所用,雇主不得妨礙,若員工有任何妨礙保存證據之指控,推定為真實,雇主須於相關調查程序,舉證推翻該推定之揭示文字意旨。
2-3 申訴人申請被申訴人應強制參加、被申訴人應依其意願參加,並邀請申訴人參加,調查主體應舉辦2小時之職場霸凌防治教育,並明確告知2-2所載a.、b.、c.等事項。
2-4 調查主體應課予被申訴人接受8小時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課程之義務,課程須符合調查主體之認可,不得任由被申訴人自行選擇,並應於課程完畢後,由被申訴人向調查主體提供曾接受課程之證明。
2-5 調查主體應課予被申訴人,向申訴人支付5次心理諮商費用之義務(共新臺幣1萬2千5百元)。
2-6 調查主體應課予被申訴人,在社群媒體臉書連續刊登申訴人自傷係屬真實資訊意旨文字之義務,至少一個月。

 

回應民眾黨調查報告之新聞稿:

20260409新聞稿】劉書彬贏了! 勞權都是屁!!

邱子安抨擊:民眾黨調查虛應故事 反霸凌攏係假!

邱子安申請台灣民眾黨調查劉書彬女士所涉職場暴力/霸凌,民眾黨黨部業於0327送達結案報告。邱子安表示,民眾黨結論視勞權為無物,對申請人主張敷衍應付。極為諷刺的是,調查最為具體明確的結論,竟然是劉書彬獲得4個小時上課機會。職場安全?別信以為真!民眾黨的調查有三大諷刺:

一、    一、報告明確認定邱子安自傷屬實,卻不要求劉書彬澄清謊言:邱子安揭露文章引發媒體報導後,劉書彬2025.12.19議場前受訪,否認自傷行為。調查報告既認定屬實,為何不能依申請,要求劉書彬公開澄清錯誤言論?

二、    二、有關強化勞權的建議都非常空泛,劉書彬多次說謊如何要求落實?報告建議包括負擔諮商費用、定期召開勞資會議2點。看來有關勞權,但劉書彬就本次事件屢次說謊(後詳)。邱子安原申請,就諮商費用詳細至次數、金額;就職場溝通合作,則是請求保障員工蒐證作為。結果報告最具體、最量化的建議,竟是劉書彬參加4小時民眾黨職場課程。職場侵害的調查機制,保障到的,竟是被申訴人的受教育權?

三、    三、未來立委助理是否都能比照本案,向黨部申請調查?劉書彬無差別霸凌全體員工,過去至少還有二名受害者,有《性別平等工作法》上非常明確、更為嚴重的犯行。其中一位不願申訴,另一位提出後,據悉到底是黨部還是劉書彬調查,都須釐清。為何報告中就民眾黨「強化相關機制」的建議,不點名保障助理得向黨部申訴,以求更加外部、專業、公正?

邱子安原調查申請係為:認定劉書彬職場暴力/霸凌成立,並申請6點保護措施。結案報告認定職場暴力/霸凌不成立,並有4點處理建議。然而除了保障劉書彬上課4小時外,都是打高空、喊口號,對邱子安的詳細具體申請,實問虛答。尤其過去劉書彬女士面對本案時,至少三度公然說謊。第一次,即前述1219第一時間,否認邱子安自傷事實第二次,劉2026.1.27曾發出新聞稿,稱本人依法依規提出的申訴調查是「職場管理泛政治化」,企圖汙染干擾調查。第三次,該新聞稿發出的後天(0129),創黨主席柯文哲受訪表示「我們內部講的話,為什麼都跑到媒體上去」,形同否定劉聲明中「把話說開」、「有圓滿的結果」的掩飾。如今報告出爐如此輕放,難怪劉書彬頻繁信口開河、毫無誠信!

 

 


 

 

 

2026年1月30日 星期五

國眾公費助理修法 搞爛薪資結構 再次對政治幕僚公然霸凌

 

國眾兩黨為了收拾陳玉珍、傅崐萁搞出來的爛攤子,搞爛公費助理制度。根據三讀條文,很可能變成請門神、作立委個人公關。反而真正苦幹實幹,替立委處理政治髒活累活的幕僚,薪資結構卻永無上漲空間。

不是所謂的貪污除罪化疑慮,那個扯遠了。漠視政治幕僚 實際工作,搞爛薪資結構,讓立委拿去作公關請門神,真正辛苦的人薪水卻漲不上去,又漠視與工會談判的結果,才是問題所在。

 立委助理又被消費   專業加給邊緣化幕僚工作 只是立委的門神公關費

我去年底的揭露文章,提到「民代助理在各種人的眼中,佔盡了便宜和好處,但實際上非常渺小、人輕命賤」。助理制度,一直是各類蛋頭學者、泛綠民團喜愛消費的話題,誤導外界把公費助理「專業化」,要求拿證照或國考者來當助理,並據此敘薪。這是輕賤我們的職業,抹煞我們的主體,漠視我們的困難。

國眾修法,完全是比照公務員的那一套,第32條第2項到第4項,等同比照公務員的本俸、專業加給、年功俸。時常有一種意見,誤以為助理最重要的工作,是協助推動法案,所以最好全部都學過法律。專業加給就是這樣亂搞。

外人可能不懂,但法案助理最該精熟的技能,其實是議事程序與公共政策,或許還有一些憲政關係。法制作業,內有法制局與預算中心,要負更大責任;國會辦公室,更該尋求與行政部門合作,以獲得問政資訊與專業;最後,立委個人社會關係所連結的專業團體,也不可或缺。從公費助理身上找法制專業,根本是緣木求魚。這些專業都在文官或律師身上,這些人不可能拿自己職涯當賭注,去賭立委短暫的四年任期。

應付刁民神經病 搞定老闆小情緒 有專業加給可拿嗎? 

除了法案助理,還更有一塊行政助理,要搞定各式各樣疑難雜症。舉凡立委作為一個公眾人物,會碰上的行程、新聞、機要聯繫、總務報帳、選區經營選民服務、應付刁民和神經病,搞定老闆的小情緒。凡此總總,是支撐立委公眾身分不可或缺的髒活累活,當中政治幕僚的眉角,也難為外人所道。迄今,沒有一種標準化測驗,可以鑑別上述專業。這要拿哪種證照的人來擔任?社工師?心理師?護理師?長照服務員?

類公務員修法,讓政治幕僚群體薪資結構,敗給了國考或專技證照。如果我們有國考或證照,幹嘛選這行?幹嘛來陪這些政治人物玩命?我們是喜歡自虐嗎?

廣大的政治幕僚群體,之前職涯選擇,沒有選擇保守與穩定,甚至都是野路子出身的。修法給有國考和專技證照者專業加給,墊高這類人的薪資結構,就是在邊緣化真正的政治幕僚群體。 

律師、會計師、前法官、博士...受聘公費助理,頂多就是偶爾顧顧問提提意見,當當花瓶門神。分工和貢獻,絕不可能如同全職盡責的幕僚。但這些天將門神,卻可爽領高薪。全職幕僚,則只能在第2項歲費五倍的總額度(類似本俸)內,左支右絀。

立院國會助理工會去年12月12日的公開信,談到往上修、往前走,方向包括但不限於「資深加給制、在職進修與專業訓練、更合理的加班與補修制度,及更清楚的申訴與防霸凌機制」。專業加給很難放進我們的工作框架,也沒有被寫進公開信。這是有其道理的。結果國眾為了政治洗白,搞得與朝夕相處的助理,形同陌生人。好像沒看過我們工作的樣子,在那邊瞎雞巴指揮,擠壓真正政治幕僚的生存空間。

在職進修補助(第32條第2項第7款)的設計,有一樣的問題。全天專職的政治幕僚,應付24小時突發狀況都不夠了,哪裡有美國時間攻讀學位?這樣的福利設計,就是給掛名助理用的。 

立委助理非死不可嗎? 

劉書彬搞職場霸凌,我寫了揭露文章後,民眾黨黨團與黨部協作,最終讓我對接黨部申訴窗口。然而,至今劉書彬還在對外胡說八道,這體現出了靠黨組織調查,有其極限。但我已算幸運,起碼求助有門,更多助理連申訴都無從提出。國眾修法敢強化申訴管道,讓更客觀公正的第三者(例如立法院院內行政,而非立委或政黨),有權調查性騷擾、職場霸凌嗎?

甚至 第32條第2項第8款,規定了死亡撫慰金...公費助理工作繁重,身心壓力大,可以給我們員工協助方案,可以給我們身心健康補助,可以給我們苛扣假日休息加班費的申訴機制。但牛煦庭(提案人)、黃國昌(修正動議),卻要我們非死不可。立委助理人輕命賤,或許牛煦庭、黃國昌、陳玉珍、傅崐萁,認為在隨行時被車撞死、接太多深夜加班苛求而過勞猝死、處理複雜的社會關係導致被人尋仇開槍打死.......只不過是公費助理份內的工作罷了。

因為這次修法,只是政治洗白,又拿助理出來消費一次。漠視政治幕僚實際工作亂搞的薪資結構,只是讓立委請門神做公關的經費增加,再次公然對助理霸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