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8日 星期四

劉書彬該迎接她的「柯爾」時刻

 

 

熟悉鑽研德國政治的人,都知道德國前首相柯爾曾因海外政治獻金問題,造成基督教民主黨內一時間大亂。結果,曾被一手提拔,當時稚嫩年輕的梅克爾,投書媒體斥責柯爾違法,呼籲基民黨要在沒有柯爾的領導下站穩腳步。此端「弒父奪權」,讓梅克爾政治身價一路看漲,終獲總理大位。鑽研德國政治甚深,曾任東吳教授,現任立法委員的劉書彬女士,也應該迎來她的「柯爾」時刻。這回,她是柯爾,我是梅克爾。

我是邱子安,劉書彬女士在4月到8月的法案助理,我訴求劉書彬應該離開立法委員的職位。

當媒體堵麥,質疑劉書彬有沒有逼助理撤簽權益連署時,她反駁媒體應該要做好查證工作。現在,查證來了。

劉書彬目中無人自我中心不知感激 以貶低、折磨、監視下屬為樂

雖然事發時,我已經離職,確實沒有親眼聽聞她逼助理撤簽,僅是從好幾個訊息管道聽聞。不過與她親身工作的經驗,可以證實她是一個目中無人、自我中心、不知感激,以貶低、折磨、監視下屬為樂趣的人。這樣的劉書彬,對下屬無差別的職場霸凌,惡性絕對不會只有逼迫撤簽一事。

舉凡管控司機行駛路線,不斷牢騷矯正開法,導致她的公務車愈來愈難派;要求下屬定期盆栽澆水,以求庇蔭順遂;調整下屬使用電腦螢幕的角度;檢討員工同使使用電腦與手機一起工作,就是偷懶(但並沒有提供該員工公用電腦);要求女性員工在有生理的問題下,陪同作立委專屬的議場前排隊工作;質疑各類公文與議事文書在檔案櫃與雲端中的擺放位置……這些雞毛蒜皮屁大小事,劉書彬一沙一世界,一花一天堂,草木皆兵,望眼觸目所及,都是下屬的犯錯,導致她做不好立委工作。

妳是不是一天沒有找妳員工麻煩就不舒服?

又一次,她拿著法制局在網站上就有清單的報告,質疑我們沒有彙整列冊時,我忍無可忍,拉出法制局在網站上的清單,明指給劉書彬女士參閱後,終於第一次甩開職場禮儀,直陳反問:「妳是不是每一天沒有找一件事情找妳的員工麻煩,就覺得不舒服?」劉書彬反倒是收起咄咄逼人的氣勢,開始結巴支吾,跟委員會前堵麥訪問有點像。

 

一沙一世界 一花一天堂 望眼觸目所及都是下屬犯錯

曾有一回,她人在國會外交海外行程時,隔海遙控指揮,要求下屬把因她在外需請假,根本不會審到的預算提案,列冊製表向她報告。除了折磨員工,不知這樣做有何益處。實際審查預算時,劉書彬女士的表現,卻甚為悲慘。

 

 

 

教文會審查114年故宮預算時,故宮有一整個併案凍結案,竟未照二十幾個個別立委的提案逐一回覆,而竟只概述該科目「新故宮計畫」的整體執行情形,對朝野立委審查極不尊重。刪凍預算是極大的朝野紛爭,當時教文會又已經全數解凍文化部預算,開了第一槍,政治上極為失敗。我判斷這是必須善加利用的情況。然而,劉書彬女士甫失手所有文化部預算解凍,難抱期望。我基本上放棄,只是抱著研究不要白費的心態,於513日在其他媒體刊出〈立委會為了政治風向縱容故宮亂搞預算解凍嗎?〉。刊出後劉書彬看到了,曾詢問我是否要擋該案的解凍。我因以看到前面文化部解凍的表現,認為她做不到,便隨意找些話敷衍過去。

不過,主持凍結的當時召委萬美玲倒是看到了,還在515日的解凍審查提案,要求新故宮計畫雖可解凍,但一個月內要將提案逐案函覆給教文會。

不敢力擋解凍,搭便車總會了吧?但劉書彬仍糾結掙扎,最後在提案單上另行繕加一欄「連署人」,管控切割政治責任。

 

 

到這時,我已認為劉書彬不太可能做好立委,然而進一步更令我崩潰的是,她連立委本身應該做的事情,我都得做。

連立委本身該做的事我都得做

「青年基本法」是教文會重要的法案。民眾黨因品牌調性,對此頗有想法,最後變成一個跨黨部、跨黨團的繁重工作,並由劉書彬辦公室彙總。因為此案參與部門之廣,因此諸多設計與行政院提案不同,也與民進黨的以世代影響分析報告、國民黨的以青年為行政首長等特色不同,政策面非常重視分配正義,治理架構則有青年代表提案權、立法院政策審議權、完整定期資訊揭露等獨特設計。我個人在當中,扮演將部門意見整合,實際落款書寫提案的角色。

在以黨團提出前的最後一關,是劉書彬本人要在其他民眾黨立委面前,報告此案。與劉書彬女士對稿,是一個極端痛苦的過程,十分鐘的質詢,可能要花三小時對稿。劉書彬女士在工序中,對於選題、策略發揮不了作用,真的上場口條也極為抱歉,但卻很擅長在對稿過程中,對字體、配色、配圖挑剔檢討。青年基本法在黨團報告前,劉書彬也親自參加若干跨部門會議,提案稿件和簡報,我也與她對稿不下兩、三次,每次時間都不短。但到了最後,我卻要在其他眾黨立委面前,拉一張小椅子,對著紙本簡報,一字、一字教她要怎麼講──我竟然做了她的工作。這時,我對於輔佐她政治事業能有什麼成績,疑惑已經攀升到了頂點。

教文化814日審查青年基本法,該週政黨間隔空媒體互嗆,青年代表也召開記者會表達主張。其中,在811日「青年基本法審查 青年世代不缺席」記者會,與會者表達青年代表提案權、提案後續的追蹤列款、科學化青年政策研究資料,及遴選青年代表年齡平均代表。這些,其實都在民眾黨版找得到(第六條第二項第六款及第七款、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六款及第七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等),照理來說,應該是審查時極大的輿情助益。但最終,劉書彬女士連一條民眾黨版本,都沒有爭取到。委員會審查保留的第二條(年齡定義)、第四條之一(十八歲公民權)、第十九條(公共參與機制,有些版本在此條次規定十八歲公民權)、第二十五條(經費)條文,都是國民黨要的才留的下來,劉書彬一點用也沒有。但劉書彬竟還在後續社群宣傳中,吹噓這些國民黨要的條文,是在她的堅持下保留的(連結: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pfbid024UC1MLs4DoQyKdvf2zTAG8aMugwLvkjiXGx3PvXxvYkeCateiwHMmLyzptAi9sdpl&id=61570373315266 )。

 

 

 

 

失控自傷離職 「我不瞭解政治制度」

我決裂與離職的觸發點,是劉書彬女士再次以羞辱人的方式,要分派困難的工作。因我深知該案茲事體大,恐要「帶著鋼盔向前衝」,甚至連內部都會有壓力,不堪承受她羞辱事的言詞,因此當場失控自傷。

當日為了分派該重大法案工作,劉書彬召集同仁開會,開始將與該法案相關的條文,逐一敘述,大約講了五、六條,耗時二三十分鐘。但因前一日她與友人在辦公時敘談暢聊時,已經說過了,我完全知道她想講什麼,根本是三十秒就講得完的事情。正當我內心還在「腹誹」:天啊,難道妳在黨團報告給其他立委聽時,也要玩條文數來寶嗎?我到時候還要拉一張椅子,繼續一個字一個字教妳怎麼講嗎?在此時,她為了派工,要開始指定同仁草擬法案時,開口問了那一句:

「你們自認為很瞭解中華民國的政治制度嗎?」

老天啊,我有沒有聽錯?這位一個預算解凍都擋不下來,我替她設計青年基本法立法院政策審議權,好符合她政府體制研究專家形象,她卻一條民眾黨版本都無法保留,每一件事情都是下屬、都是別人的錯誤的女士,現在問我們,是不是很瞭解政治制度?

我氣血上湧、憤怒至極,說時遲那時快,立刻用額頭撞及會議桌,隨後左、右各自搧一巴掌後,站起來與她對峙:「我無法再忍受了、我無法再假裝了。我放棄了前一個國際NGO的工作,不是為了這樣的。妳這樣子做不出任何成績,妳如果用剛剛數條文,絕對沒辦法在黨團面前報告、絕對沒辦法在審查時捍衛妳的條文。這樣子是不會有任何結果的。」

事情至此,只能離職。我在全體同仁都看得見的通訊群組,遞上辭呈自認[我不瞭解政治制度],我自陳:「是否要因為大立委每日給我們的,都是貶低否定、暴力溝通、人身攻擊、人格貶抑,所以我也這樣?」並指控:「當我聽到大委員質問同仁『你們認為自己很瞭解政治制度嗎?』的時候,我相當迷失、宛如白日夢,畢竟,一個預算提案也擋不下來,讓教文會成為解凍預算的一槍;審理法案不敢、不想爭取條文保留,責怪各黨沒有事前協商,把自己當等待期是拯救的公主;一個議事人員案一鍵,就可以生成的條文對照表*,可以自降身分,與一位助理在電話上吵四十分鐘,這是我們服務至今的大立委子安必須承認,我真的完全不瞭解政治制度,我無知到簡直是文盲:我不知道要怎麼由一位逐字念稿都會卡詞的人推動,這樣如夢似幻、人間仙境、英明領導的政治奇蹟,讓我簡直不敢相信,這是現實世界,恨不得兩巴掌把自己打醒。」更直斥:「禮拜五的兩巴掌,把我自己打醒了。這不是磨合,這是折磨。這是職場霸凌、PUA。立委工作,爛就是爛,而且不但爛,還搞職場霸凌,做人跟做事一樣爛。」劉書彬女士則答以:「不過我在處理上,應該將各位當成政治幕僚夥伴,說完我的意見之後,請各位發表意見,我再做整理,而不是發出類似貶抑助理們想法的一件,這是我該學習,改善作為的」。為示抗議,直到我完整辦完離職手續前,在辦公室裏面,都在衣物上掛者「我不瞭解政治制度」的標語。

*此處照當時原文引用,不過議事人員僅是照慣例生成對照表,生成過程仍須人工作業與細心的檢視。

在我最後離職的一個月間,劉書彬女士又突發奇想,回想當初初登場質詢,曾有一度口誤將「奈米」講成「米」,在她苦思近四個月之後,終於獲得了成長進步的秘方:因為當時媒體同仁沒有幫她做危機處理,發稿澄清,未來建立機制,就可以避免。

我知道,完蛋了,沒救了。一沙一世界,一花一天堂,在劉書彬的奇想世界中,每一禎的畫面,都是助理的過錯與責任。思路扭曲、難堪大用!

 

我,是邱子安,我訴求劉書彬應該離開立法委員的職位。

民代助理人輕命賤 職場處境難獲重視與同情

我從事立委助理的工作,大約五年,我很清楚這樣的表態意味什麼:我會失去我的工作,我會被這個圈子排擠、追殺,我會被各式各樣的輿論猜測懷疑,我是想要什麼樣的好處,或是為了誰借刀殺人。

我不在乎,民代助理是一個非常沒有尊嚴、夾心餅乾的工作,在這裡有前景,或許並非好事。

我是邱子安,我訴求劉書彬應該離開立法委員的職位。

民代助理在各種人的眼中,佔盡了便宜和好處,但實際上非常渺小、人輕命賤,除了交換權力和貪汙A錢之外,不知道為什麼要接受這些委屈。隨機路人打電話來,都可以要求我們喬票券、喬補助、喬法律調查,我們不從,就是刻意為難選民。議事人員、民間團體或其他有力人士,可以在最後一刻塞講稿給老闆,但成敗卻都歸助理承擔。每一個新聞,都可能牽動政治神經,而造成臨時性的工作。

因為謝宜容事件,輿情認知、同情公務員的處境,甚至修正了公務人員保障法與職業安全衛生法。但是,人們眼中立委是有權力的人,連帶助理也就是有權力的人,所以沒有人會同情我們。我們參與制度的檢討與修正,草擬論述讓老闆在外喊出爭取到了怎樣的公平正義,但我們深知,這份公平正義,不會用到我們身上。

我,是邱子安,我訴求劉書彬應該離開立法委員的職位。

曾經有性騷受害人找來陳情,最後責怪我是共犯結構的一環,我忍了;曾有自認受職場霸凌的陳情,糾纏不休,我忍了;無數陌生電話開頭就是辱罵髒話,我忍了;曾有人分明是為了自己的官司或補助,卻夸夸其談奇思妙想都是為了公共利益,我們這些助理就是格局小,又愛找藉口,就是享受特權,不想幫忙處理,我也忍了。

到了劉書彬女士,我不打算再忍了。我是法政類科的學生,她是法政類科的教授,憑什麼我在大三、大四,就參考學理,爬梳立法院公報,累積新聞事件,一步一步自己練出的功夫本事,劉書彬女士都可以不會,都可以覺得有其他人要來教她、要來告訴她,都變成她貶低攻擊下屬的材料?憑什麼同黨立委陳昭姿簽署承諾書、張啓楷在記者會正面遭嗆承受砲轟,試圖一點點表達與助理站在同一陣線的善意,劉書彬這個攪屎棍、老鼠屎,卻不用負任何責任?

 

我,是邱子安。我曾經擔任劉書彬女士公費助理一職,可以見證她就是一個以虐待、貶低、檢討下屬為樂趣的人,也沒有任何立法委員工作需要的能力。我訴求劉書彬應該離開立法委員的職位。

2024年1月25日 星期四

抗爭疫苗三劑令違法的行政訴訟、公共倡議過程



隨著COVID-19疫情發展,111年4月間指揮中心發布強化疫苗規範,新增許多場所類別,無論員工、顧客,需打3劑疫苗才能進入,對多種人群的權利侵害極大。然而,無論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還是<傳染病防治法>,均無政府有指定場所要求疫苗令的明文規範,傳染中心在進行此項法制作業時,法律形式、權責機關不明(後詳),嚴重違反諸多法治國所派生之原則。

上述疫苗3劑令,詳言之,政府要求各種事業依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引,遵守三劑疫苗令、事業造冊供查核,並無法源依據應無強制規制力,就此提出訴願以及行政訴訟。訴願經行政院院臺訴字第1100194204號訴願決定書不受理後,提出行政訴訟,該案後因受命法官準備程序之作業,能感受出勝訴希望不大,因而不再出庭,後於111年10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函,因兩次言詞辯論未到庭,視為撤回起訴訴訟程序終結。

雖本件行政訴訟部分無疾而終,但提出訴訟的目的,本是在質疑疫苗3劑令等防疫措施無法源依據,不應產生強制規制力,因此準備訴訟時產生的資料,我個人另外用於媒體投書以便公開倡議。針對此事以筆名「黃靜芬」先後媒體投書文章五篇,分別為「三級警戒像鬼,連法律人都說不清是怎麼回事(110.7.21)」,指出既然指揮中心以一般處分的法律形式,作成第三級警戒防疫措施,那麼任何人都可以對疫情警戒提出行政爭訟,並批評第三級警戒允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布所謂指引,法律形式模糊,會產生後續法律效果爭議;「三級鬆綁後 防疫法治愈發脫韁(110.8.27)」則進一步批判第三級警戒降為二級後,防疫措施對業者、人民的要求散見於一般處分(三、二級警戒均屬之)以及各部會指引,會產生宛如共產國家,各部會無須遵守嚴格法制程序,只需自行發布文字上網,就可以限制業者、人民權利的惡果;「國族動員防疫壓境 公民社會法律抗爭失語(110.9.2)」則將此亂象延伸,指出當時輿情爭執焦點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特別條例>>第7條之指揮官必要處置、措施規定有立法濫權,但實際上指揮中心、指揮官制度早在SARS後的<<傳染病防治法>>就規定,疫情警戒一般處分主要法源是該法第36、第37條;「整個政府聯合起來藏公文陰S2O潑水節業者(111.9.14)」一文,則結合當時文化部為首政府各部位,指責業者舉辦娛樂活動未依規定申請防疫計畫,這種管制本身合法性有問題,因為前述一般處分、另遵指引的法制架構,讓多份文件對照起來,業者有無義務在舉辦大型活動前提出防疫計畫尋求許可,政府文件之間都還存有矛盾,又何能以此強求民間業者;最後,「防疫法制錯誤空間該糾錯了(111.9.16)」一文,則連結韓國、美國軍曾產生司法(部分)否定疫苗通行令的指標判決,細數一般處分、另遵指引的防疫措施法制架構造成混亂,授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部會發布指引(行政指導)又違反法定管轄原則,期盼能有指標性司法判決遏止防疫法制亂象。

我個人利用行政訴訟、媒體投書倡議疫苗令等防疫措施,應有明確法律依據,再為有法律依據之前,司法應該做把關,判決相關行政行為撤銷或無效。雖然最終功敗垂成,但在台灣的公民社會,曾有這一份努力,僅誌如上。


參考資料:

行政院院臺訴字第1100194204號訴願決定書(傳染病防治法事件)

(連結:https://reurl.cc/j3W5AL )

黃靜芬(筆名投書),<三級警戒像鬼,連法律人都說不清是怎麼回事>,風傳媒

(連結:https://reurl.cc/09vDKM )

黃靜芬(筆名投書),<投書:三級鬆綁後 防疫法治愈發脫韁>,上報

(連結:https://reurl.cc/09vDk9 )

黃靜芬(筆名投書),<國族動員防疫壓境 公民社會法律抗爭失語>,苦勞網

(連結:https://reurl.cc/E4j2Wv )

黃靜芬(筆名投書),<觀點投書:整個政府聯合起來藏公文陰S2O潑水節業者>,風傳媒

(全文:https://www.storm.mg/article/4514938 )

黃靜芬(筆名投書),<投書:防疫法制錯誤空間該糾錯了>,上報

(全文: https://reurl.cc/j3lvX1

2016年6月20日 星期一

輔大性侵處置事件涉嫌另一場性霸凌,教育部應積極協助強勢介入查處

工作小組不只是調查失職、本身可能是性霸凌
529日輔大心理系的朱同學在臉書網誌寫就一篇指責該系處理巫同學性侵不當的文章,並且引發了廣泛的討論。輿論的聚焦多在對性侵後續的行政處置不當,違反了性平法預設的專業處置(需有性別敏感度和若干輔導專業)以及集中處理、避免私了的程序設計,很少人注意到,去年7月以來該系啟動的工作小組相關處理,不只是行政處置失當,根本自己很有可能是另一場性霸凌。若是行政處置不當,那是傷害發生後,後續沒能成功的緩和、減少傷害;但指控工作小組的運作是性霸凌則是另一回事,意思是這是完全另一場獨立的傷害,傷害的主導者應該負起獨立的責任。
這篇文章的目的,是希望喚起關注,讓大家注意輔大心理系性侵處理事件中,有另一個獨立的違規行為,進而希望讓主管機關受到壓力,從而介入。我文章目的在於希望違規的調查處理不要遺漏,沒有甚麼政策意義、事件的社會意義或是性別立場的闡述,因此選擇單純化,在自己臉書刊出。
工作小組的處理,首先根據朱同學的指控和夏教授、系上的回應,大致輪廓如下:
朱同學的臉書網誌(第五段)紀載30日所上就提出組成工作小組的建議,不要那麼快提性平會。夏林清的第一份聲明(第二段、第三段)說明事發之後系上老師,決定要成立工作小組,且自陳夏是提議人之一。討論會之工作小組過程記錄則載明是713日系方與當事人達成共識,組成工作小組。
工作小組組成後,談了甚麼是重點。根據討論會之工作小組過程記錄(第一頁)(第二頁),720日、731日、813日、826日與92日工作小組各開了五次會議,成員約有系上老師、當事人、相關學生不等,中間也有依工作小組的決議,由工作小組的成員約談當事人或相關人等,最後一次完成了工作小組的事件報告。這份報告於924日完成了雙方當事人確定的定稿(第三頁)。最讓輿論驚訝的,是朱同學在其臉書網誌第八段指控,713日在為了工作小組的預備談話中夏林清說到「…你,確實,酒後,亂了性,但我不要聽一個受害者的版本,我要聽你作為一個女人在這件事裡面經驗到什麼!不要亂踩上一個受害者的位置!」,而在後續的工作小組中,朱同學也聽聞(第二十一段)工作小組當中,夏林清將事件的討論往一個酒後亂性後情慾流動的方向帶。對此,夏林清在回應知名作家張娟芬質疑的臉書小編貼文(2)中指出,去年713日有無說過酒後亂性之類的話,記憶不精確,但朱同學等三位學生態度篤定,因此將先持開放態度後續釐清,在記者會當中的口語脈絡可能有誤會。
巫同學後在9月底向性平會申請調查(朱同學臉書網誌第二十四段討論會之工作小組過程記錄第三頁有一部分工作小組報告的內容提交給第一次的性平會當作證據(朱同學臉書網誌第二十六段),而在121日性平會和獎懲會程序都結束,記加害人兩大過兩小過(討論會之工作小組過程記錄第三頁),認定是猥褻(未達性侵之意)。
今年1月,偵辦此案檢察官公開檢驗報告,因為內容有DNA檢體,此依證據重提性平會,得到了加害人退學的新決定(朱同學臉書網誌二十七~二十九段)。
今年529日,巫同學的男朋友朱同學寫下上述臉書網誌,引起輿論關注媒體報導,後來心理系於67日舉辦討論會討論朱同學臉書網誌,並發表兩份聲明。此事的之後可能的發展則是(苦勞網報導第二十段),關於各方說法不一的713談話,將有另一次類似的對話方式來釐清此事。
吾人檢視輔大心理系工作小組的過程,最糟糕的指控版本,如去除所有迷人炫目的理論包裝,那不就是一群人聚在一起,朝此事無受害、兩人合意情慾流動的方向定調,這樣聊的過程還很有可能受害人曾經在現場(720日的第一場),而這群人定調完之後,再去讓雙方當事人同意,而發表工作小組編織脈絡下的版本?而這樣一個和緩、無害的版本,不是在後續檢察官的起訴,和根據起訴資料重開的性平會當中被推翻了嗎?而另一造的辯駁則是記憶不清、要再次對談,也不否認工作小組當中可能真的有其他人討論喝酒後的各種可能性。因此輔大心理系的處置,用了集體的力量弱化受害人可能對此事的評價在前,集體得出結論後,在去找雙方當事人傳遞這個認知的版本在後。這樣的行為,在2011年修法後的性平法,已經很有可能構成性霸凌了。
2011年性平法修法新增性別事件樣態:性霸凌
性侵讓人痛苦,但被害人之後自我懷疑或是擔心他人負面評價的過程,經常是更大傷害的來源。也就是說,在走過侵害的當下所帶來有限的曲折路途後,最讓人感到傷害的,是之後實際或想像中其他人無限的負面評價,更讓性侵犯、性騷擾的當事人懷疑「是不是我做錯甚麼,這種事情才發生在我身上」或是「我這樣子的人,是不是以後不會有人愛?」而把一件外在發生的壞事,轉化成被害人以為內在負面的特質。而這種自以為身上有壞處、而註定受害的心態,在旁人閒言閒語下更加推波助瀾。根據兒福聯盟2006年校園「性霸凌」現況調查報告中摘錄,兒童之間互相流傳有關性,令人反感討厭的謠言,例如誰跟誰之間發生性行為,就是性霸凌常見的一種樣態。
2011年性評法修訂,除了強化通報機制及未通報之處罰外,最大的突破在於增加了「性霸凌」這種校園性別事件的樣態,與過去的性侵犯、性騷擾適用同一套的調查處理程序,這使過去的性平法聚焦在教學現場上身體界線的劃分,有了不一樣的進展,對於性、性行為和性別表現出來的多元性質予以尊重,禁止貶抑。當時媒體報導該次修法,多是說未來不能在校園中罵人娘娘腔,否則最重可能會被退學,其實該次修法所管制的行為樣態更加寬廣,性平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修法理由指出:「鑑於校園性霸凌事件有增多與嚴重趨勢,原法律對性霸凌尚未有明確定義,僅能適用其他相關法律,或視為性騷擾事件處理。爰參照相關論述,增訂第五款定義性霸凌,以發揮教育輔導之作用。」因此,新法認為在實質性別平等(不只兩性,包含性傾向,陽剛、陰柔、所謂的「風騷」、「冷感」…等各種與性別有關的特質等…)的精神之下,對於個體認同的各種氣質特徵等他人都應該尊重,不應加以負面攻擊,而且這樣的負面攻擊,過去可能只能用性騷擾勉強涵蓋,且有缺漏之處,在新法之下則須加以矯正,而且有意獨立於原本的性侵、性騷擾加以管制。也就是說,對於性侵、性騷擾事件加害人,性平法機制固然應加以調查處罰、但在2011年修法之下,如果對於性侵、性騷擾受害人的氣質加以貶抑排斥,甚至明示、暗示這是出於受害人稟賦的某種性質,而應有的後果,新法想把這種情況獨立出來、不再當作性騷擾處理,意圖是很明顯的,性霸凌的行為人,應該要負擔獨立的責任。
就性霸凌行為的嚴重程度來說,由於校園性別事件常是在既有權力關係上發生、調查也應該注意當事人雙方權利差距(§30IIV),因此一群人聯合起來的性霸凌就比單獨為之嚴重;因為性別事件對當事人常有心理傷害,需要各種輔導資源幫助(§24),而連結到具體事件的貶抑比空泛對氣質的攻擊,可以想像對事主傷害更大,因此攻擊涉及具體事件的性霸凌,比不涉及具體事件的性霸凌嚴重;而如同各種犯罪和違規一樣,長時間的錯誤也比一時間為之嚴重。
從輔大性侵處置的工作小組來看,至少可能涉及隱射事主控制力不夠而受害(「酒後亂性」)、以及批判事主不符合這群人期待的受害者態度兩方面,來論這個事件可能涉及校園性霸凌。就控制力的質疑而言,已如前節敘述,在最糟的指控版本中,工作小組可能是一群人聚集起來,往事件是否是酒後亂性情慾流動的方向討論,討論完之後還約談雙方當事人,最後製作雙方同意的事件報告,根據朱同學的臉書網誌,這段時間實質上輔助加害人的另外一位同學,曾經跟系上很多同學傳播一個不利巫同學的版本,系上的工作小組討論以及曾有一段時期另一位同學的流言,會不會在輔大心理同學間形成一種巫同學控制力不足的印象,才會受侵害的印象?如此一來就是藉由人際關係的傳播的人際暴力,對其控制力不足的特質(儘管是虛擬的)暗示罪有應得,而有所貶抑。另一方面,從朱同學指控、而夏教授表述需再釐清的「不要亂踩受害者位置」言說,配合該其系上對受害者培力理論的特殊氣氛,工作小組的運作有無強化這種角色期待,並明著藉由各自約談當事人以製作事件報告傳達這種角色期待、暗著藉由系所整體的氣氛(具體表現如巫同學臉書貼文案讚回覆後、就收到系上的關懷關心),來強化巫同學不符合這種期待的否定?這雖然相當違反常識,一般傳統對受害者的壓迫,都可能是希望受害者覺得自己愈脆弱愈好,最好哭哭啼啼、懦弱退縮,在輔大心理系的事件中對受害者的期待,反而可能是不許他自覺受害,但無論如何倘若這種觀點有工作小組和學術流派的支持,是非常可能形成強大的群體壓力,也是可能構成性霸凌的。
總而言之,工作小組疑似對「酒後亂性」的討論,對被害人性行為風格所呈現的特質有所揣測,並且連結到負面的攻擊-認為這樣的風格導致受害的結果,這可以歸類於對性別氣質的貶抑;而有關「亂採受害者位置」的相關說法,對於被害人遭遇後應該如何自我認同定位、進而表現,有特定期待,而且表達了對受害者不符合這個期待的不認同,故而可以歸屬對性別認同的貶抑。而這兩方面可能的貶抑,都是在集體化、指涉具體事件而且持續發生,因此情節非同小可。
工作小組涉嫌的性霸凌 須由教部介入調查
不過,校園性霸凌跟其他校園性別事件一樣,一般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並且由校級性評會調處,在輔大性侵處理事件中,本文卻要主張必須由教育部性平會來處理,才能得到公正的結果。這主要是因為朱同學臉書網誌引發社會討論後,輔大心理系的處理方法是召開師生討論會,而這個師生討論會處理的方式,顯示出了案件不適合再交由輔大校方處理。
詳言之,從一方面來說,工作小組用錯誤的方式處理原本性侵案,調查上違反了輔導調查分離原則、避免重複訊問原則、性平法的法定調查方式以及積極協助(疑)受害人的義務,而因為工作小組本身涉嫌一場性霸凌,所以後續的討論小組,其實也是對工作小組可能構成的性霸凌的違法調查(也就是說之前對工作小組種種調查處理失職,例如以上列出的四種違法,均可套用)。另一方面,校方也未必盡責任:一方面工作小組的事件報告曾經提給性平會,讓性平會做出第一次決議,但是工作小組調查的方式就是違法的,性平會在工作小組運作時沒有辦法阻止也就罷了,對事件報告是否質疑過?第一次是怎麼得到沒有性侵的結論,與事件報告淡化處理的方向有沒有關係?都待釐清。再來,工作小組可能是性霸凌,輔大負責校安的學務單位沒能辨認出來,而讓夏教授在66日採訪通知中,宛如黑道撂人般地警告朱同學必須出席(說明第四點),校方不但讓可能構成性霸凌的工作小組處置,又一次在非法定的軌道去做事實重建,而且學校行政應該要積極協助,讓當事人知道其可以尋求正式管道(而非讓心理系私設刑堂)的義務,校方也沒做到。
系、校都各有失職,不適合自行處理這起涉嫌性霸凌的調查,更糟糕的是,在前一輪的討論會又藉九小時討論,改變朱同學的認知,吞下原本對夏教授白色恐怖的指控,藉由畢業校友的人際關係霸凌,給予壓力要朱同學改口。因此,在工作小組操作過弱化認知曾經成功過一次(若無後來檢察官的起訴書,性平會的決定就定調了,故而是成功的);在討論會操弄認知又成功了一次,事件新進一步的發展是去年713日預備工作小組的談話,輔大心理系又要以類似的方式處理,處理完之後,會不會朱同學等三人就收回了本來的記憶?會不會朱同學等三人在跟系上對話完之後,就認同沒有人說過「情慾流動」,沒有人說過「亂踩受害者的位置」?操弄認知,改變評價事小、改變對事實的記憶事大,尤其這個事實的記憶,又攸關工作小組工作過程中,到底有沒有用人際關係集體性霸凌原本性侵事件的被害人?
此際,教育部有非常急迫的理由用快速、強勢的步調處理此事。由於前兩段敘述校方和系方缺乏處理能力及處理態度偏頗的情況,使得由輔大校方性平會受理這個案件,也未必是可信的。本文主張在具體措施上,教育部立刻與巫同學接觸,積極向其敘明工作小組可能構成性霸凌的情況,協助其申請,一旦接獲調查申請,一方面就依性平法準用行政程序法,以第十三條的管轄規定,指定工作小組涉及性霸凌之調查,由教育部處理(接管輔大校方可能的管轄權);另一方面引用性平法第二十四條,發文要求輔大心理系停止一切涉及去年6 28日性侵事件、7月開始的工作小組等的任何形式討論、輔導、溝通會議,並以教育部的督導、懲處教職員的權限作為執行公文的後盾,且在性平法召開後立即依性平法的二十三條追認此一停止任何形式會議的決定,以免輔大心理系後續的處置,再有違反輔導調查分離原則、避免重複訊問原則、違反法定調查方式與證據方式、違反積極協助義務等情況,而進一步使得工作小組的運作真相難以還原之弊。

當務之急就是教部介入須阻止該系任何形式對性侵、工作小組等延伸事件做任何系上會議,甚至連私下疏導都宜避免,一方面這種會議可能造成二度傷害(若算工作小組的運作是性霸凌,那就是三度傷害),另一方面這種會議可能改變當事人認知,增加調查難度,甚至走在疑涉滅證的邊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