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小組不只是調查失職、本身可能是性霸凌
5月29日輔大心理系的朱同學在臉書網誌寫就一篇指責該系處理巫同學性侵不當的文章,並且引發了廣泛的討論。輿論的聚焦多在對性侵後續的行政處置不當,違反了性平法預設的專業處置(需有性別敏感度和若干輔導專業)以及集中處理、避免私了的程序設計,很少人注意到,去年7月以來該系啟動的工作小組相關處理,不只是行政處置失當,根本自己很有可能是另一場性霸凌。若是行政處置不當,那是傷害發生後,後續沒能成功的緩和、減少傷害;但指控工作小組的運作是性霸凌則是另一回事,意思是這是完全另一場獨立的傷害,傷害的主導者應該負起獨立的責任。
這篇文章的目的,是希望喚起關注,讓大家注意輔大心理系性侵處理事件中,有另一個獨立的違規行為,進而希望讓主管機關受到壓力,從而介入。我文章目的在於希望違規的調查處理不要遺漏,沒有甚麼政策意義、事件的社會意義或是性別立場的闡述,因此選擇單純化,在自己臉書刊出。
工作小組的處理,首先根據朱同學的指控和夏教授、系上的回應,大致輪廓如下:
朱同學的臉書網誌(第五段)紀載30日所上就提出組成工作小組的建議,不要那麼快提性平會。夏林清的第一份聲明(第二段、第三段)說明事發之後系上老師,決定要成立工作小組,且自陳夏是提議人之一。討論會之工作小組過程記錄則載明是7月13日系方與當事人達成共識,組成工作小組。
工作小組組成後,談了甚麼是重點。根據討論會之工作小組過程記錄(第一頁)(第二頁),7月20日、7月31日、8月13日、8月26日與9月2日工作小組各開了五次會議,成員約有系上老師、當事人、相關學生不等,中間也有依工作小組的決議,由工作小組的成員約談當事人或相關人等,最後一次完成了工作小組的事件報告。這份報告於9月24日完成了雙方當事人確定的定稿(第三頁)。最讓輿論驚訝的,是朱同學在其臉書網誌第八段指控,7月13日在為了工作小組的預備談話中夏林清說到「…你,確實,酒後,亂了性,但我不要聽一個受害者的版本,我要聽你作為一個女人在這件事裡面經驗到什麼!不要亂踩上一個受害者的位置!…」,而在後續的工作小組中,朱同學也聽聞(第二十一段)工作小組當中,夏林清將事件的討論往一個酒後亂性後情慾流動的方向帶。對此,夏林清在回應知名作家張娟芬質疑的臉書小編貼文(第2點)中指出,去年7月13日有無說過酒後亂性之類的話,記憶不精確,但朱同學等三位學生態度篤定,因此將先持開放態度後續釐清,在記者會當中的口語脈絡可能有誤會。
巫同學後在9月底向性平會申請調查(朱同學臉書網誌第二十四段、討論會之工作小組過程記錄第三頁),有一部分工作小組報告的內容提交給第一次的性平會當作證據(朱同學臉書網誌第二十六段),而在12月1日性平會和獎懲會程序都結束,記加害人兩大過兩小過(討論會之工作小組過程記錄第三頁),認定是猥褻(未達性侵之意)。
今年5月29日,巫同學的男朋友朱同學寫下上述臉書網誌,引起輿論關注媒體報導,後來心理系於6月7日舉辦討論會討論朱同學臉書網誌,並發表兩份聲明。此事的之後可能的發展則是(苦勞網報導第二十段),關於各方說法不一的713談話,將有另一次類似的對話方式來釐清此事。
吾人檢視輔大心理系工作小組的過程,最糟糕的指控版本,如去除所有迷人炫目的理論包裝,那不就是一群人聚在一起,朝此事無受害、兩人合意情慾流動的方向定調,這樣聊的過程還很有可能受害人曾經在現場(7月20日的第一場),而這群人定調完之後,再去讓雙方當事人同意,而發表工作小組編織脈絡下的版本?而這樣一個和緩、無害的版本,不是在後續檢察官的起訴,和根據起訴資料重開的性平會當中被推翻了嗎?而另一造的辯駁則是記憶不清、要再次對談,也不否認工作小組當中可能真的有其他人討論喝酒後的各種可能性。因此輔大心理系的處置,用了集體的力量弱化受害人可能對此事的評價在前,集體得出結論後,在去找雙方當事人傳遞這個認知的版本在後。這樣的行為,在2011年修法後的性平法,已經很有可能構成性霸凌了。
2011年性平法修法新增性別事件樣態:性霸凌
性侵讓人痛苦,但被害人之後自我懷疑或是擔心他人負面評價的過程,經常是更大傷害的來源。也就是說,在走過侵害的當下所帶來有限的曲折路途後,最讓人感到傷害的,是之後實際或想像中其他人無限的負面評價,更讓性侵犯、性騷擾的當事人懷疑「是不是我做錯甚麼,這種事情才發生在我身上」或是「我這樣子的人,是不是以後不會有人愛?」而把一件外在發生的壞事,轉化成被害人以為內在負面的特質。而這種自以為身上有壞處、而註定受害的心態,在旁人閒言閒語下更加推波助瀾。根據兒福聯盟2006年校園「性霸凌」現況調查報告中摘錄,兒童之間互相流傳有關性,令人反感討厭的謠言,例如誰跟誰之間發生性行為,就是性霸凌常見的一種樣態。
2011年性評法修訂,除了強化通報機制及未通報之處罰外,最大的突破在於增加了「性霸凌」這種校園性別事件的樣態,與過去的性侵犯、性騷擾適用同一套的調查處理程序,這使過去的性平法聚焦在教學現場上身體界線的劃分,有了不一樣的進展,對於性、性行為和性別表現出來的多元性質予以尊重,禁止貶抑。當時媒體報導該次修法,多是說未來不能在校園中罵人娘娘腔,否則最重可能會被退學,其實該次修法所管制的行為樣態更加寬廣,性平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修法理由指出:「鑑於校園性霸凌事件有增多與嚴重趨勢,原法律對性霸凌尚未有明確定義,僅能適用其他相關法律,或視為性騷擾事件處理。爰參照相關論述,增訂第五款定義性霸凌,以發揮教育輔導之作用。」因此,新法認為在實質性別平等(不只兩性,包含性傾向,陽剛、陰柔、所謂的「風騷」、「冷感」…等各種與性別有關的特質等…)的精神之下,對於個體認同的各種氣質特徵等他人都應該尊重,不應加以負面攻擊,而且這樣的負面攻擊,過去可能只能用性騷擾勉強涵蓋,且有缺漏之處,在新法之下則須加以矯正,而且有意獨立於原本的性侵、性騷擾加以管制。也就是說,對於性侵、性騷擾事件加害人,性平法機制固然應加以調查處罰、但在2011年修法之下,如果對於性侵、性騷擾受害人的氣質加以貶抑排斥,甚至明示、暗示這是出於受害人稟賦的某種性質,而應有的後果,新法想把這種情況獨立出來、不再當作性騷擾處理,意圖是很明顯的,性霸凌的行為人,應該要負擔獨立的責任。
就性霸凌行為的嚴重程度來說,由於校園性別事件常是在既有權力關係上發生、調查也應該注意當事人雙方權利差距(§30IIV),因此一群人聯合起來的性霸凌就比單獨為之嚴重;因為性別事件對當事人常有心理傷害,需要各種輔導資源幫助(§24),而連結到具體事件的貶抑比空泛對氣質的攻擊,可以想像對事主傷害更大,因此攻擊涉及具體事件的性霸凌,比不涉及具體事件的性霸凌嚴重;而如同各種犯罪和違規一樣,長時間的錯誤也比一時間為之嚴重。
從輔大性侵處置的工作小組來看,至少可能涉及隱射事主控制力不夠而受害(「酒後亂性」)、以及批判事主不符合這群人期待的受害者態度兩方面,來論這個事件可能涉及校園性霸凌。就控制力的質疑而言,已如前節敘述,在最糟的指控版本中,工作小組可能是一群人聚集起來,往事件是否是酒後亂性情慾流動的方向討論,討論完之後還約談雙方當事人,最後製作雙方同意的事件報告,根據朱同學的臉書網誌,這段時間實質上輔助加害人的另外一位同學,曾經跟系上很多同學傳播一個不利巫同學的版本,系上的工作小組討論以及曾有一段時期另一位同學的流言,會不會在輔大心理同學間形成一種巫同學控制力不足的印象,才會受侵害的印象?如此一來就是藉由人際關係的傳播的人際暴力,對其控制力不足的特質(儘管是虛擬的)暗示罪有應得,而有所貶抑。另一方面,從朱同學指控、而夏教授表述需再釐清的「不要亂踩受害者位置」言說,配合該其系上對受害者培力理論的特殊氣氛,工作小組的運作有無強化這種角色期待,並明著藉由各自約談當事人以製作事件報告傳達這種角色期待、暗著藉由系所整體的氣氛(具體表現如巫同學臉書貼文案讚回覆後、就收到系上的關懷關心),來強化巫同學不符合這種期待的否定?這雖然相當違反常識,一般傳統對受害者的壓迫,都可能是希望受害者覺得自己愈脆弱愈好,最好哭哭啼啼、懦弱退縮,在輔大心理系的事件中對受害者的期待,反而可能是不許他自覺受害,但無論如何倘若這種觀點有工作小組和學術流派的支持,是非常可能形成強大的群體壓力,也是可能構成性霸凌的。
總而言之,工作小組疑似對「酒後亂性」的討論,對被害人性行為風格所呈現的特質有所揣測,並且連結到負面的攻擊-認為這樣的風格導致受害的結果,這可以歸類於對性別氣質的貶抑;而有關「亂採受害者位置」的相關說法,對於被害人遭遇後應該如何自我認同定位、進而表現,有特定期待,而且表達了對受害者不符合這個期待的不認同,故而可以歸屬對性別認同的貶抑。而這兩方面可能的貶抑,都是在集體化、指涉具體事件而且持續發生,因此情節非同小可。
工作小組涉嫌的性霸凌 須由教部介入調查
不過,校園性霸凌跟其他校園性別事件一樣,一般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並且由校級性評會調處,在輔大性侵處理事件中,本文卻要主張必須由教育部性平會來處理,才能得到公正的結果。這主要是因為朱同學臉書網誌引發社會討論後,輔大心理系的處理方法是召開師生討論會,而這個師生討論會處理的方式,顯示出了案件不適合再交由輔大校方處理。
詳言之,從一方面來說,工作小組用錯誤的方式處理原本性侵案,調查上違反了輔導調查分離原則、避免重複訊問原則、性平法的法定調查方式以及積極協助(疑)受害人的義務,而因為工作小組本身涉嫌一場性霸凌,所以後續的討論小組,其實也是對工作小組可能構成的性霸凌的違法調查(也就是說之前對工作小組種種調查處理失職,例如以上列出的四種違法,均可套用)。另一方面,校方也未必盡責任:一方面工作小組的事件報告曾經提給性平會,讓性平會做出第一次決議,但是工作小組調查的方式就是違法的,性平會在工作小組運作時沒有辦法阻止也就罷了,對事件報告是否質疑過?第一次是怎麼得到沒有性侵的結論,與事件報告淡化處理的方向有沒有關係?都待釐清。再來,工作小組可能是性霸凌,輔大負責校安的學務單位沒能辨認出來,而讓夏教授在6月6日採訪通知中,宛如黑道撂人般地警告朱同學必須出席(說明第四點),校方不但讓可能構成性霸凌的工作小組處置,又一次在非法定的軌道去做事實重建,而且學校行政應該要積極協助,讓當事人知道其可以尋求正式管道(而非讓心理系私設刑堂)的義務,校方也沒做到。
系、校都各有失職,不適合自行處理這起涉嫌性霸凌的調查,更糟糕的是,在前一輪的討論會又藉九小時討論,改變朱同學的認知,吞下原本對夏教授白色恐怖的指控,藉由畢業校友的人際關係霸凌,給予壓力要朱同學改口。因此,在工作小組操作過弱化認知曾經成功過一次(若無後來檢察官的起訴書,性平會的決定就定調了,故而是成功的);在討論會操弄認知又成功了一次,事件新進一步的發展是去年7月13日預備工作小組的談話,輔大心理系又要以類似的方式處理,處理完之後,會不會朱同學等三人就收回了本來的記憶?會不會朱同學等三人在跟系上對話完之後,就認同沒有人說過「情慾流動」,沒有人說過「亂踩受害者的位置」?操弄認知,改變評價事小、改變對事實的記憶事大,尤其這個事實的記憶,又攸關工作小組工作過程中,到底有沒有用人際關係集體性霸凌原本性侵事件的被害人?
此際,教育部有非常急迫的理由用快速、強勢的步調處理此事。由於前兩段敘述校方和系方缺乏處理能力及處理態度偏頗的情況,使得由輔大校方性平會受理這個案件,也未必是可信的。本文主張在具體措施上,教育部立刻與巫同學接觸,積極向其敘明工作小組可能構成性霸凌的情況,協助其申請,一旦接獲調查申請,一方面就依性平法準用行政程序法,以第十三條的管轄規定,指定工作小組涉及性霸凌之調查,由教育部處理(接管輔大校方可能的管轄權);另一方面引用性平法第二十四條,發文要求輔大心理系停止一切涉及去年6月 28日性侵事件、7月開始的工作小組等的任何形式討論、輔導、溝通會議,並以教育部的督導、懲處教職員的權限作為執行公文的後盾,且在性平法召開後立即依性平法的二十三條追認此一停止任何形式會議的決定,以免輔大心理系後續的處置,再有違反輔導調查分離原則、避免重複訊問原則、違反法定調查方式與證據方式、違反積極協助義務等情況,而進一步使得工作小組的運作真相難以還原之弊。
當務之急就是教部介入須阻止該系任何形式對性侵、工作小組等延伸事件做任何系上會議,甚至連私下疏導都宜避免,一方面這種會議可能造成二度傷害(若算工作小組的運作是性霸凌,那就是三度傷害),另一方面這種會議可能改變當事人認知,增加調查難度,甚至走在疑涉滅證的邊緣。